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四)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局干部职工。
“领导干部”包括:全局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 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 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 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 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 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 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投诉举报
专项整治期间,驻市局纪检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8689360、28685037。
2017年8月23日